
青岛刻制公章备案办理服务指南
一、新办企业公章刻制备案流程
根据市工商局商事注册系统与印章信息系统对接,采取
由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企业公章刻制相关备案信息、推送至共享平台,印章信息系统实时将企业信息推送至印章刻制单位,印章刻制单位在承诺时间完成印章制作后,通过共享平台将印模信息、用章企业信息等通过系统实时同步给公安机关实现网上备案。
二、新办企业刻制备案工作流程
(一)网上公章刻制备案
流程如下:
1、申请人通过工商互联网商事注册系统,提交企业成立所需的相关材料。
2、企业通过互联网注册获取营业执照后,通过工商互联网商事注册网页点击选择公章刻制业务,系统跳转至印章管理信息系统页面,在印章刻制页面,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公章刻制厂家、公章类型、材质,并勾选公章种类、价格、数量等相关内容。推荐使用微信小程序“鲁印通印章小助手”办理预约刻章备案。
3、选择完成后,系统自动计算价格,实行在线支付(支付宝和微信或扫二维码支付)。
4、缴费完成,企业可根据系统提示选择领取公章方式,可选择大厅工商窗口领取、公章刻制厂家领取或EMS邮政快递送章到门。
5、申请人在线填写完成,点击确认上传,相关注册信息即刻共享至平台,分别传输到工商部门和公章刻制厂家。公章刻制厂家根据平台共享的信息进行公章刻制,将备案信息及刻制完成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共享给工商和公安部门,并根据企业选择的领章要求,在0.5个工作日内将刻制好的公章送到行政审批大厅工商登记窗口的“公章办理”处发放公章,或用章企业直接到选择的公章刻制企业领取公章,或通过EMS邮政快递送章到门。

(二)大厅公章刻制备案
流程如下:
1、申请人可到任意服务大厅印章窗口办理印章,携带如下材料:
营业执照纸质原件或出示电子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如法人无法到场需出具委托书,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
2、窗口业务即时办结,可根据各大厅情况即时领取印章。
三、更换、丢失企业印章等流程
(一)损坏等需要更换公章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原公章作废后,将原有公章上缴原备案公安机关,并办理新公章刻制备案手续。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上级单位负责收缴;属社会团体、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收缴。
(二)因变更营业执照事项需更换公章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原公章作废后,将原有公章上缴原备案公安机关,并按照新办企业公章刻制公章。
(三)公章丢失需要重新制作的,单位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原公章作废后,出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护照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方可依法刻制。
(四)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的,应当在撤销或者解散后15日内,将单位公章上缴原备案公安机关,并当场销毁。
委托刻制公章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公章刻制企业在收到企业的纸质材料时,要严格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做好保密工作,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分类、按时间保管好,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与调阅。
四、非企业公章刻制备案流程
(一)新办非企业公章刻制流程
1、委托刻制机关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同级政府办公厅(室)介绍信或者上级单位刻制公章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刻制事业单位公章的,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单位出具的刻制公章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刻制社会团体公章的,出具有效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刻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的,出具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公章介绍信及有效期内的登记证书、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委托刻制部队公章的,出具部队批文和介绍信、承办人军官证等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委托刻制临时性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制公章证明;
7、委托刻制村(居)民委员会公章的,出具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刻制公章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委托刻制中外文公章的,除上述规定相关资料,还应当出具写有外文登记名称、由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签名的申请资料。
委托刻制公章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更换、丢失非企业印章等流程
1、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的,应当在撤销或者解散后15日内,将单位公章上缴原备案公安机关,并当场销毁。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上级单位负责收缴;属社会团体、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收缴。
2、公章丢失需要重新制作的,单位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原公章作废后,方可依法刻制。
3、需要更换公章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原公章作废后,将原有公章上缴原备案公安机关,并办理新公章刻制备案手续。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上级单位负责收缴;属社会团体、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收缴。
4、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事业单位新刻公章重新刻制。
委托刻制公章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公章刻制企业在收到非企业的备案材料时,要严格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做好保密工作,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分类、按时间保管好,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与调阅。